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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于我们当地的街道办事处签订垃圾清运合同 合同规定我买垃圾车,负责办事处300个垃圾桶的清运,一切费用我来承担,办事处每年给10万元。车也买了,前期的所有开销我都已经花了,只是刚干了半年 他们上级也就是县里给统一安排了大型的环卫公司,而我买了才半年的车就一直闲置在家了,当时他们说会把车买走,后来协商多次,因为买车时为了少交点税,发票少开了两三万,他们以没有发票无法走账为由,不给那么多。赔钱我也不干 毕竟他们违约在先。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