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5年10月22日购买了一套商铺,当时买房时置业顾问和销售总监应许在3月20日前缴纳内部30%借款,因我在3月20日前有能力还清借款、假如买房时告知12月10日前必须还清内部借款、我不会买这个商铺因为12月10日前我没有那么多钱当时置业顾问和销售总监没有说过申请不下来怎么办,我也没有看到合同违约条款,而在12月4日我收到了一份律师函、律师函上面还款日是12月10日前,若我不按规定还清借款、房源进行挞定处理、所交房款不予退还。后来我问置业顾问挞定是什么意思?解释是把我的商铺再卖一次、请问:销售部有资格这样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