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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赔偿恋爱期间的费用,比如吃饭、买衣服等费用,一共10900元,还说我拿了他的工资4000元,以及恋爱期间我患病,他付的医药费。他找了2个医生开了4份收据,收据一共是7200元。我后来去问了这2个医生,说分别是前男友患病时候开的和他以威胁的方式让医生写的。而且这4份收据,字体都不一样,很明显不都是这2个医生写的。现在我就想问问,这种情况,我应该赔偿他吗?医药费不是他掏的,都是我自己掏的,而且我也没有拿他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