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亲戚2016年在购房时,和房主签订购房合同,由于是还房,办不了房产证,于是办理了合同公证,预付约20万元,到2019年5月去收房时,才发现该房已被查封,到法院起诉才发现我们已经是一房多卖的第四家,现在法院已经判决,将该房屋判给第一家。我们也是受害者,请问我们向法院申诉,要求法院改判,我们共同享有该房的所有权,判决拍卖该房,按债权比例划分拍卖资金。这种想法可不可行?二是我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侦大队推说不属他们管,到派出所又说他们管不了。其实被告早在2011年6月将房屋卖给第一家时,就已经债台高筑,明知不能履行合同却再次将该房卖给后面的三家人,请问,被告这种行为算不算《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