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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中心购物广场借名品牌入住吸引商户入驻可是却没有兑现承诺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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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慈溪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3-9-28 9:57:45

现在我们这里有一家中心购物广场在招商时打着沃尔玛和保利影院的名号,吸引了大批商户进驻,结果在快要开业时发现没有沃尔玛进场,连其他超市也没有,商户不肯进场,要求退租。请问购物广场是招商欺诈行为吗、商户的要求可以达到吗?我们要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对方将沃尔玛和保利电影院入住写入合同或者在公开的宣传资料中明确做出了该项承诺,则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你可以要求退租并赔偿损失。如果对方只是说可能引进,而商户又没有证据证明商场做出过引进承诺的,则不属于合同内容,商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不存在欺诈行为,因为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商户是审查了,没有该约定商户也是知晓的,不能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商户执意解除的,需要对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沃尔玛入住,诉欺诈存在一定的风险,建议收集其他证据,比如招商手册、招商时宣传沃尔玛入住的广告牌照片、宣传单等,还可以与购物广场的负责人录音,将当初承诺有沃尔玛入住而现在并非如此的事实确定下来,可以欺诈要求撤销合同退回租金。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三点要注意:1、有合同的首先看合同的具体约定;2、若无合同,但在招商方的宣传广告上有相关宣传的,应该视为招商方的要约,这部分内容可以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现实中,招商方往往会在宣传册上注明“本广告为要约邀请”,意思是想将来这部分内容不形成约束力。对此类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招商方的宣传非常具体、明确,那么还是应当视为要约的。如本案,如果对方已经在招商手册上明确注明有沃尔玛和保利影院进驻,并以此作为卖点,则此部分内容将来应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若招商方无法达到,则招商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是否构成欺诈,仅凭您的以上陈述,还不能下结论。只能说,对方可能存在民事上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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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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