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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房地产开发导致生意人利益受损,可以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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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西南昌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4-3-6 10:41:06

我做生意已5年多,当时也没开发商,2009年底说要开发这一片,也拆了几户,后来说是滑坡地带不开发了,2013年又来开发,做生意的却不赔偿,政府的理由是没营业执照,我去过几次,政府不签字,工商就不给办。但也有商家把证办来,他有赔,我投资了四、五拾万元。却不赔,我真丢不起啊,有道理吗?我该怎么办?帮帮我吧!

律师解答
于治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如果政府部门或者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中做出了承诺,保证几年之内不开发的,你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责任。如果对方没有承诺,应该由你自己对政策和市场风险把控,因为政策调整、土地开发等原因给你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般不能要求赔偿。但你说有商家能办证,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具体政策措施,政府不能区别对待各市场主体。《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属于不可抗力,而非情势变更,原因为:一、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是一项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而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二、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履行过于艰难,或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场合。三、在出现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的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则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当事人要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但应当明确,不可抗力并不当然导致当事人违约责任的免除,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如果已经存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情形,则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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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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