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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缓五如何计算缓刑考验期,判决前被羁押的时间要不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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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5325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7-13 10:17:09

2008年的时候我被判了缓刑(判三缓五),请问我现在缓刑考验期有没有满,法院判决前被关押的时间要不要进行折抵,法院判决书早就丢了,只记得从被抓进去算起,已经过了五年。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就是暂缓执行,也就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在缓刑考验期中折抵。缓刑五年就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你可以自行计算是否已经期满,也可以向考察机关或者判决法院咨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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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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