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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亳州市永兴公司合同诈骗的事到底有没有法律可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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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安徽亳州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9-10 11:29:08

安徽省,亳州市,永兴建设有限公司那么牛b???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不还,多次上访镜花水月,没有中纪委出动监督暗查亳州市亳州市,谁也没办法查。现代中药城是个重点工程,给永兴公司层层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我们外商投资者直接损失人民币500多万。永兴公司这种行为是不是合伙诈骗?请有关部门多多关注。已经二年多了,我们多次上访镜花水月,政府没给我们外商投资者一个说法。亳州市到底有没有政府?请中纪委领导监督亳州巿。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公司的材料款,属于违约行为,农民工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请求政府部门介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公司破产的,农民工工资应该首先支付。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偿还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投资都有风险,即使是政府部门牵头的招商引资也只能给投资者一些优惠政策,不能保证投资者不会亏损。所以该案很可能属于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无关。根据《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规定,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一)主体方面。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但从法律角度看,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属于国家,但其使用权属于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如果以市(县)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则政府签订的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同还要经过市国土局批准,显属不当。所以,政府不应是协议中的一方。目前,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尚未完全分开,可以从行使经济管理组织的角度,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二)资信方面。在与客商正式洽谈签约以前,一定要将对方的注册资本、履约能力、是否停歇业等重要信息核实清楚,不可以貌取人,仅凭名片头衔和行头作派决定取舍,是十分危险的。如果打算正式签约,有必要向对方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函电查询公司类型、股份结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增减、企业年检等基本情况。对于以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合资的,最好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资信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对于外商提出的担保要求,一定谨慎从事。对于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好的企业当然应该给以必要的担保支持,但必须严格法定手续,不可以在提高效率的幌子下予以简化甚至免除。对于基本建设尚未完工、设备尚未安装就急需贷款而要求担保甚至财政支持的,必须慎之又慎,以防丢下烂尾工程给地方政府收拾。另外,在项目、土地、物权、服务、合同和优惠政策及文字表述等方面都要明确、具体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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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执业机构: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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