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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威胁我要对我家人及现男友不利,要弄死他们,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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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234234fgheb
[广东广州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3-10-14 10:39:04

因为前男友不负责任,所以我和他分手,就在我跟他分手的这段日子里认识了现在的男朋友,但是前男友一直纠缠我,二月前把菜刀驾到我的脖子上,胳膊上也被他拿剪子划了一个大口子,现在留下来一道难看的伤疤,一月前他到我家砸了我家的玻璃,现在还是每天的威胁我,说要弄死我的家人及弄死现任男友,并且强迫我跟他发生关系。本来3年前父母就不同意我和他在一起,后跟父母说分手了,现在父母都60多岁了,身体特别的不好,我的事情不敢惊动他们,我现在每天背负着沉重的心理负担,因为他每天要打最少十几个电话,每天都在我家门口等着我,我基本每天都要接到威胁电话和威胁短信。我很痛苦。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吗?跟他一起6年多了,我不忍心报警,他也有一大家子人需要他养活,我也怕报警后他会更加的报复我。因为他每次都和我说 有人替他卖命,花钱就可以办很多的事情,他说上次砸玻璃就是请东北人做的。他严重的伤害了我的身心,我怕他真的会对现任男友及我的家人做出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来。他恨我父母当年不同意我和他的事情,他也恨我现在的男友。我很困惑,人的心理怎么能变得这么扭曲?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积极协商,将你已经对他没感情的事实跟他说清楚,告诉他没感情即使在一起他也会很痛苦;其次,如果没法协商,建议你立即报警,将以往男方对你的威胁和人身伤害(将你胳膊划伤)向警察说明,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对方强迫你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经涉嫌强奸,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你的容忍与善良可能让事情更糟。最后,即使警方以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你也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给你造成的精神损害。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你前男友在你已经与其解除恋爱关系后强迫你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云法律网给同居者的以下忠告:一、同居关系稳定后,应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二、同居前,应该委托律师签订《同居合同》,约定共同生活的准则,约定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避孕责任和后果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还可以约定同居关系如何结束以及结束后的责任和义务,甚至可以约定双方结婚的条件。上述所有这些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三、结束同居关系,应聘请律师见证。律师作为来自民间的法律人,在政府管制和法律规定的空白之处,应该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四、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单独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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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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