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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到检察院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是否需要对申请人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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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长沙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4-1-9 9:00:22

去年九月,一起经济诈骗案子,公安局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至今已三个多月,检察院一直没有消息。昨天我给检察院打电话,回答说已转公安局了。请问这是怎么回事?检察院如果要求公安局立案,用不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管监督结果怎么,总要给申请人一个答复吧!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应当给予答复。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会按法定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的结果,但按照我国司法为民的司法政策,申请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询问监督进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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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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