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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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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寿阳县]
[刑事自诉]
发表时间:2015-9-25 23:41:17

我叫闫代斌,男,1992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系寿阳县南燕竹镇北燕竹村。现将我在晋中市榆次区什贴村和辛家庄村交界处被人殴打致残,构成重伤一事,向您们反映,请有关领导出面过问此事,督促榆次区公安局尽快破案,迅速抓捕行凶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3年9月29日晚上7点,我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到榆次大学城接我对象闫欣(闫欣系收阳线南燕竹镇中庄村闫庄小组人),因我和闫欣搞对象,其家人不同意,再加我和闫欣两次私奔,闫欣的家人便对我怀恨在心。当我骑摩托车走到榆次区什贴村和辛家庄村交界处时,突然被一辆牌照为晋KXC032的银灰色力帆轿车逼倒在地,随后车上下来四个人(该四人为:我对象闫欣的父亲闫志平、母亲王秀梅和我对象闫欣的大舅大妗),四人下车后,先和我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后我想打电话报警,闫欣的大舅便把我的手机抢过摔烂。随后四人对着我的头部一顿暴打,致使我昏倒在地,不醒人事。后经榆次区公安局什贴派出所巡逻发现后,便向晋中市事故交警大队报了警,才被晋中市事故交警大队送往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由晋中市事故交警大队从我被摔烂的手机里取出卡后,才告诉了我的家人。伤害事故发生后,我在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北京友谊医院进行救治,住院7月有余,花去医药费420000元。经医院诊断,我头部伤害严重,导致脑干损伤,脑部积水,脑部终身插着引流管,现在我身体右半身瘫痪,言语表达不清,终身残疾,造成重伤。后我的家人于2013年10月2日,向榆次区公安局什贴派出所报案,什贴派出所以我昏迷不醒为由未予立案。我于2015年2月苏醒且有了意识后,便由我的家人写了报案材料,向榆次区公安局什贴派出所报了案。什贴派出所委托榆次区公安局法医对我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构成重伤害。但一直到2015年4月7日没有任何结果。无奈,我的家人于2015年4月7日到榆次区公安局又一次报了案。但榆次区公安局一直以正在调查,对方不配合为由,也一直没有任何结果。该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后,对榆次区公安局什贴派出所、晋中市事故交警大队以及榆次区公安局的一些办案程序和做法,我和我的家人存在以下质疑: 1、 案件发生后,我被榆次区公安局什贴派出所巡逻发现,该所便向晋中市事故交警大队报了案,虽然我被该交警大队送往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救治,但该交警队对该案件的发生没有提取任何证据,致使案发第一现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有关证据全部灭失。即使交警队认为我所受伤害为交通事故所致,也应该根据案发现场保留有关案发现场的有关照片材料,调取路途有关监控视频,从而寻找肇事车辆和嫌疑人,可晋中市事故交警大队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呢? 2、 案件发生后,榆次区公安局什贴派出所为什么不经过现场勘查,就简单的认定为单方交通事故呢?作为办案民警,应该知道交通事故和被人殴打的现场市不一样的,难道单方交通事故的发生,我的手机还能被摔烂吗? 3、 案件发生后,我所受伤害的头部到底是被人殴打致伤的,还是自己骑摩托车碰撞的肯定有明显的区别,况且摩托车也没有 损坏,为什么榆次区公安局什贴派出所和晋中市事故交警大队不做任何判断和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就草率的认定为单方交通事故呢? 4、 我目前的状况是已经大脑清醒,已经能够回忆起案件发生时的具体细节,我也可以直接指认犯罪嫌疑人,但榆次区公安局为什么就不能直接传唤犯罪嫌疑人,调查犯罪嫌疑人不在案发现场的有关证据,而以正在调查,对方不配合为由而一拖再拖呢?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痛苦,也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我强烈要求晋中市检察院和晋中市公安局的有关领导能够及时过问此事,督促榆次区公安局尽快破案,迅速抓捕行凶者,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反映人:闫代斌 闫拉虎(闫代斌父亲) 联系电话;1583548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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