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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如何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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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蒋先生
[广东佛山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5-9-25 14:17:46

在6个月试用期满后,公司让与其他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试用期间无任何不良记录,按时完成规定产量。之前有与公司签合同,但合同公司没给我,后来公司搬迁到同市的另外一个地方,又签了一份地址变更的合同,原合同不变,请问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公司处于裁员阶段,裁老员工需要赔钱。)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符合劳动法关于支付经济补偿,可以向公司主张,如果与公司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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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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