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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生效的“汽车三包规定”将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再也不需要担心维权无法律依据。所以你更应该重视购车前对想购买的车型、配置和性价比做分析比较和慎重考虑,不要偏信销售人员的介绍,因为很多时候销售员只会提供对销售业绩有利的信息。一般来说,购车合同要注意以下陷阱:第一,合同条文严重缺失。很多消费者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没有多少人会仔细研究合同内容。有的合同简单到只有一张纸三至五条条款,有的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更没有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约定,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款要求。第二,设置汽车所有权转移的“双保险”条件。有的合同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而购买人没有付清车款的则所有权归卖方。此类条款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付清全部车款时起转移”,系卖方设置的免责条款,提前转移物权,意味着提前转移了风险,实质是卖方在消费者付清全部车款时就将风险转移给了消费者,从而推卸自己的风险承担责任。第三,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少汽车经销商通过格式条款、扩大“不可抗力”的范畴,把一些生产厂家或经销者自身责任造成违约的因素,也列入不可抗力的因素。第四,车价特别约定,加大消费者风险。不少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第五,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混用不清。第六,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这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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