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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与其他单位的合同实在单位申请破产之前签订的,那么您作为单位的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由破产管理人决定。如果存在货在途中但您公司并未付清全部款项的情况,对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可以提出收回货物的,如果贵公司真的需要该批货物也应该由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否付全款收货。如果您是在公司申请破产后与别的单位签订合同,那么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在企业申请破产后,企业虽然没有丧失法人资格,但是只能从事与破产有关的活动,而且管理权在管理人手中,如果您不是破产管理人,就无权在企业申请破产后,再签订与破产清算无关的合同。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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