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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由恋爱期间,女方意外怀孕,男方应当承担打胎费用的一半,并适当给予一定的营养费用。女方如因此提出青春损失费、流产精神损失费等过高要求的,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可以拒绝支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属无效。在因恋爱分手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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