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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老人再婚后死亡房屋等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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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heery_7_7
[北京市辖区]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3-10-21 11:58:13

房屋遗产分割问题:事件过程表 1982年:男方取得单位住房 1986年7月; 男方妻子去世 1986年9月男方户口迁入 1989年9月:男方与女方再婚,当时女方讲自己家中有多间私房,不会要男方的住房。 1996年2月13日:施行房改,男方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1998年: 女方搬来和男方常住, 1999年4月8日:男方一次性交清房改购房款,取得100%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其中工龄优惠计入女方工龄20年不到工龄优惠的三分之一, 1999年11月: 男方因女方索要财产向法院诉讼要求和女方离婚,女方坚决不离,法院调解未离。 2000年5月,男方再次向法院要求和女方离婚,经女方子女多次哀求男方,在女方也一再保证下,男方无奈撤诉,离婚未成。 2003年:女方户口迁入男方, 2004年6月,旧房由男方单位拆迁置换新房,女方(时年62岁)提出因男方年纪大多病身体不好,不愿继续承担照顾, 2004年7月:旧房拆迁过渡开始,男方与女方各自分居生活,由各自子女接走安置(女方拿走了户口本、旧房产权本、拆迁协议及拆迁过渡费、及几乎家里的全部物品等) 2005年底: 由男方和单位以男方名义办理了新房(经适房)分配手续,缴清了协议要求的钱款。怎样办理的手续男方子女不知情(男方此时在儿子处居住) 2006年9月:男方去世(告知单位办理手续),男方子女以男方名义捐出了全部丧葬费,女方则领取了男方全部抚恤金。其后女方办理了男方户口注销(户口在女方手里), 2010年:女方去世(具体时间不知),女方子女未告知男方单位及男方子女,女方户口至今未注销 2011年2月:新房回迁,单位收回了旧房产权本,清理新房财务手续,(是女方子女以男方名义办理的,取得新房钥匙,办理物业手续,没有通知男方子女)。 2011年7月:男方子女向女方子女提出房产权利主张并告知房产管理人男方单位。 男方育有子女2人,女方育有子女3人,再婚时均已成年,均无相互抚养关系。男女方均未见有遗嘱。 2013年8月:后经双方接触,女方子女要求分得一半房屋财产权;要求男方子女按照商品房市价计算,以50%现金交付换取新房钥匙和物业手续。新房产权手续有待于男方单位以后办理,(分析:女方子女知道新房是以男方名义拿旧房拆迁置换的,不可能落到自己的名下,也不可能独自占有,故提出了利益最大的要求), 请问,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分配房屋财产?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此事较为复杂,但有几点要清楚:一是男方在二婚后所得的财产,包括购房和换房,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男方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除去妻子的一半,剩下的一半作为男方的遗产;三是因为二婚时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所以一方的子女对另一方的财产不存在继承问题,各方子女只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四是男方去世后,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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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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