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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外婆没有儿子,遗产是否全由招了上门女婿的女儿所有,其他女儿没有一点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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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金湾区]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4-3-31 14:24:11

律师你好,我想问个继承权的问题:外公外婆是小县城郊外农村的农民,分到的地皮很多很散的,他们膝下无儿子,有四个女儿,两人去世后,财产分配狠麻烦:外公由老二赡养,外公的财产由老二所得大家没意见。主要问题出现在外婆的遗产分配上;老四找了个上门女婿,本来外婆是由老四赡养,但是外婆一直参加田地劳作到生病住院,住院费用是由几个女儿分摊的,住院期间也是几个女儿轮流看护的,老人家多次口头答应给某个女儿某地的地皮等等,知道去世都没留下遗嘱,大家也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分配方案,现在老人家一处地方给征收补偿得了一套商品房,分配问题凸显出来了,我想问问律师,这套房及其他物业地皮其他女儿可以有继承权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外婆的四个女儿都有继承权,你外婆虽然多次提及把某块地皮给某个女儿,但始终未订立遗嘱,所以对于你外婆的财产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你外公的遗产,如果四个女儿一直同意由二女儿继承,其他三个女儿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有效。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且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你外婆虽多次提及但并不符合口头遗嘱要求,因此是无效的。要注意的是农村承包地由家庭集体承包,家庭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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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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