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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变动的标志。为了加强对房屋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所以,一般来说,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人是谁,我们就认为该房屋的所有人是谁。
现在您有证据证明房产为大哥二哥一起置办的,也就是说房产的实际所有人大哥、二哥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大哥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所有人登记。补交应缴纳的费用后,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大哥、二哥共同共有,二嫂也就无权全部霸占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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