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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问题,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追讨欠款。第一种,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二种,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欠款,但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须具备一定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第三种,如果有担保人或保证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或者保证人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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