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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借条的借款,借款可以追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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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a1991qq
[山西万柏林区]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3-5-29 9:20:37

甲方借给乙方5万元,乙方写给甲方欠条一张,若干年后,甲方将欠条遗失,请问这5万元甲方还能够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要看你们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则甲随时可以要求乙还款,乙可以随时提出向甲还款。欠条是证明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直接证据,甲方将其遗失对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有很大影响,但并不意味着甲方的债权就无法实现,甲可以收集其他证据,如证人、担保人、银行打款凭证、电话录音等,只要能证明甲乙双方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甲的钱就可以要回。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我们民事诉讼时效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从还款日到期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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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
执业机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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