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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错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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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西南宁市]
[抵押担保]
发表时间:2014-10-17 23:51:26

法院执行错误,我应办? 本案起因:父亲周某1997年9月8日向北海市城市信用社借款35万元,并于1997年9月9日用位于北海外沙岛上“北海市海阁酒家”建筑面积:329平米,用地面积:977.26平米办房地产抵押,借款人周某,还债应该是周某的义务。 北海xx法院在执行当中违反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況、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北海XX法院明知借款抵押是在建工程,借款人只有周某,北海市海阁洒家的“在建工程”移变为北海垠灯洒业有限公司属下海阁洒家“已建成”企业,未建成前北海市海阁洒家属私营,巳建成北海垠灯洒业有限公司属控股企业,股权分别为周某44%.钟某26%.周小某30%.北海XX法院在执行当中因沒有认真调查,从未集中过三股东开庭审理,即使判决中有不合理的地方也不顾事实来执行,北海xx法院沒有按最高院规定:(一)执行通知书应按规定告知三位当事人,(二)评估也必须的经三位当事人认可。(三)不是因为当事人是一家人而只通知周某一人。北海xx法院不顾整个执行当中存在问题极多,胡乱执行。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认为法院执行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一般是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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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
执业机构:浙江泰豪律师事务
回复时间: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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