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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人制造谣言,导致工作丢了,女友也分了,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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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内蒙古赤峰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3-10-10 10:14:52

律师您好!我被人制造谣言,导致工作丢了,女友也分了,我想问下,那个人有责任吗?我能告他吗?我有确实证据,就是他说的,而他说的事情根本就不存在,就是在故意害我。求您帮下忙给个建议好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告他诽谤,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你需要自己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由于行为人的故意诽谤行为,导致你的名誉严重受损的,涉嫌违法犯罪。近期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在网络上造谣传谣达到一定程度的,依照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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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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