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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帮工人受伤的责任处理,你属于无偿帮工,如果没有重大过错,可以要求公益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你站在凳子上取高处物品,不能认定为有重大过错,所以公益机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对志愿者在从事公益活动中受伤或致人伤害的定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建议你和公益机构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因为公益机构自己并没有直接从志愿者的劳动中获益,所以有时,也会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公益机构对你做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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