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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同为被雇人我该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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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四川成都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4-1-24 21:59:25

于2014年1月15日刘某雇我给他拉寿才当时我不去,但在刘某再三叫我之下不得已去了。同路的还有做寿才的师傅钟某。回的时候刘某叫钟某坐我的三轮摩托车我当时拒载了。但是刘某不听还偏偏坐了上来。途径一座桥的时候我从反光镜里看到钟某从我的三轮摩托车的后面翻到了桥下。我当时就停下了车。随后钟某被120接走了。随后我便把木材给刘某送去了他家。事过九天了我被钟某的家属告到了交警队。现在钟某的家属一口咬定要我负责?

律师解答
沈剑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而对方执意搭乘你的三轮车的,你没有责任,无需赔偿。但如果你无法证明当时已明确表示拒绝,而且对方又不承认的,你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可以协商给予适当补偿。但你不是非法营运,不是用货车载客,仅仅是无偿的好意搭载行为,对钟某的损害不具有主观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是民法中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行为本身是一种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情谊)而发生的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好意施惠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表意人将自已的意思表示于外部而为他人所知,法律直接根据其效果意思赋予其法律效力,所以判定一个行为究竟是不是法律行为,首要标准看是否具备意思表示;第二、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即意在追求一定民事法律效果,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并表示在外的行为;第三、好意施惠者虽有意思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性只是增进情谊,而非追求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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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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