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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双方可以协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退休人员具有劳动能力,又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受伤后在误工时间里有收入损失的,存在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如果受害人退休后休闲在家或者除养老金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并没有因为受伤误工而减少收入,不存在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以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但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存在误工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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