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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关于消费者购买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损害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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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宿迁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4-5-31 22:37:22

你好:本人向你咨询一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事情是这样的,我母亲最近在一家超市购买了水瓶胆,在使用过程中水瓶胆无故爆炸,热水飞溅造成我母亲面部局部烫伤,住了几天医院,特向你咨询我们该如何维权?我家所在江苏省宿迁市,本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也打不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吗?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投诉材料?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开水瓶胆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议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再次投诉,与销售者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如有必要,应当聘请律师维权,请尽快解决问题。起诉的相关材料包括:诉讼书、医院证明,瓶胆有关材料证据、瓶胆碎片鉴定书等等,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节假日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的用户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因后者的过错所形成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按一般侵权责任条款处理。《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依据该规定,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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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产品质量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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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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