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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狱比照工伤保险处理,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可以要求监狱支付。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服刑罪犯与监狱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罪犯和监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服刑罪犯劳动中因工受伤,也不能认为是行政机关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此外,服刑罪犯在劳动中因工受伤,也不属于民事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罪犯在劳动中受伤,一般是由于罪犯自己行为不慎,未注意到安全,或是监狱未提供到位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鉴于双方是实施劳动改造与接受改造的关系,因此监狱不能构成侵权人。当然罪犯在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伤,或者监狱干警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罪犯伤亡,则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关系,明确赔偿责任。因此,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罪犯工伤补偿纠纷,既缺乏法律依据,如果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根据《监狱法》规定,服刑罪犯因工受伤补偿处理的主体是监狱,由省级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罪犯工伤补偿工作,补偿费用由监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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