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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要求是有理的,徐某作为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现在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并过户,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所以徐某只能要求你赔偿损失。1、徐某不构成违约。租赁合同虽约定按年交付,但据事后实际履行合同情况,徐某均有规律地按季交纳租金,对此,你一直未提出异议,所以并未违约,故你不能单方行使解除权。2、你出卖出租房屋,未提前3个月通知房屋承租人徐某,损害了徐某的优先购买权,但是第三人蔡某是善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房屋已经过户,所有权已经转移,徐某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你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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