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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超市认为我偷了东西强行搜查我的包能要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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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宜昌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12-18 8:46:45

我去超市称点开心果,后来看其它东西把开心果放下忘了地方。后来我看看很多东西后就出了超市。等我走了三个楼梯下正要看按摩椅时有个员工追上来很恶劣的说把你包打开。我反应过来时候说可以,但我没有买我是更没有拿,如你收不出来呢?员工说说不出来再说快打开你的包,很恶劣的说了三遍,当时我身边来来往往人在看我!后来我说好啊正要打开包时候员工看了他电话后说没事没事了你走吧。平白无故伤害侮辱我。后来我找到传说负责人他们说对不起后来我身体不舒服等两个小时后超市有责任同我去医院查我血压高,后来医生说说不出什么痛的时候才能做出准确。我正一下午痛了三次。后来开了一盒胃药。负责人说给五百元对不起的费。我说这不行!三点我痛到快六点我说我痛。负责人只说哎对不起对不起商量了三个小时才同我去医院!太过分的还有我不同意负责人说我们开了超市这么久互相伤害人和误会的人太多了从没有给赔赏过经济的。如你不同意的话你去那里投诉我们没关系。我们没有三两下开不了这么大超市的。你去告吧。到晚上11点左右我回到家了。一晚是正个身体不舒服吃了医生开的药两小时内还是刺痛了两次后来我吃得救心丸才好点。但早上我喉咙里长了很多泡。我要让赔赏精神损失费,这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超市无权搜查你的包和身体,你当时可以立即报警。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你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如果店方担心有人盗窃,可以安装监控,或者不允许带包进入,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私自检查是违法的,你也可以先向消协投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价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孙、王两人的要求是合法的,应予支持。《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超市的工作人员是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时对孙、王两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因此其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超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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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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