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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被人顶替,交警赶到无法证明谁开车,请问该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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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a1991qq
[广东从化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3-6-18 11:09:33

深夜一点多两点,一辆日产东风尼桑轿车载着新娘新郎共五人,以三十公里的时速途经一个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时,被同样途经十字路口的一辆广州本田轿车,以100公里的飞快速度撞击右边,导至尼桑轿车右侧严重变形,车内人严重惊吓,并有轻度内伤.广州本田司机酒后驾驶.且事发后迅速让人冒名顶替坐到其司机座位上.且打电话叫来同伙威胁尼桑车上的人!事后交警赶到.但没有证据证明是谁开的车了.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该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事故责任由交警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如果是醉酒驾驶的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根据你的叙述,还不能准确判断双方的责任大小,可能是对方全责。首先,了解路况,道路肯定分主干道和次干道,次干道行使的车辆撞击主干道的车辆,次干道行使的车辆负主要责任,因为,条例规定;次干道行使的车辆必须让主干道的车辆先行,主干道的车辆有优先行使和通过的权力.其次,你的车辆为30公里/小时,他的车辆为100公里/小时,双方都有观察和判断的错误,各负责50%的责任;再次,判断车辆撞击的情况,可判断双方车辆经过十字路口的速度,速度越快责任越大.夜间行使车辆应该保持在相应的速度,以避免事故的发生,途经十字路口必须提前减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犯罪主体:自然人。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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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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