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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骂我,是否属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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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鄂州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5-4-19 14:21:14

是否属于民事侵权侮辱行为?我和领导的对话,反映的完全都是工作上的事情,结果被这位领导录音了,然后还背着我播放给我反应的人听,更加造成了同事之间的矛盾,不仅如此,还导致好几个人骂我是臭鸡巴临时工。其中这位领导也骂过,还有的骂x我妈妈或者x我奶奶这类的话。虽然这些都是背着我,但是我也有录音能够证明。我的录音笔是放在休息室我自己的更衣箱里的,而且这帮人都是在休息室说的,当时屋子里大概有七八个人,有认识的也有不认识的,并且在之后的几天录音里能反应出来已经被其他部门的人知道了。请问这些骂我的人算不算民事侵权侮辱行为?我放录音笔有没有违法?(刚开始我是为了自保,后来是为了取证用)

律师解答
李红律师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单位领导的做法欠妥,辱骂他人,是一种侵权行为。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人,公安机关有权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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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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