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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骚扰我,扰乱我的正常生活,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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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福建福州市]
[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3-5-22 13:34:16

是这样的,那个人是我以前的同班同学也是女朋友,到现在为止过了有6,7年的时间了,在这期间她有她的生活(据说是结婚了有家庭),我有我的事情,我们分了以後我继续上学,知道现在在上班,在这6,7年间,她几乎没有间断的骚扰我和我的家人,就在QQ上骂我威胁我说各种狠话(威胁生命和家人的),也打过电脑辱骂过我的家里人,在我的同学中破坏我的名声,一直到现在没有停止过,也打电话辱骂过我的家里人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同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你描述,你同学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对你进行威胁、骚扰、辱骂,影响了你和家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你的名誉,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性质特别恶劣的,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等刑事犯罪。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侵害名誉权通常以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为前提,单纯受害人主观上的名誉感即自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不构成侵害名誉权。(2)如果侵犯从事经营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的名誉,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人名誉受损的,也按侵害名誉权处理。(4)散布的内容真实,但是属他人隐私的话,有可能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5)宣扬他人隐私,造成名誉受损的,构成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法理,诽谤罪要求(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2)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3)行为人必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此类案件在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事先应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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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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