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小腿轻微擦伤,去年五六月的事情。事发经过,对方骑电动车向北行驶,我方从家出来向南行驶。两方视野受阻发生碰撞,由于两家本来就不合。不说话。很严重那种、我方倒在旁边砖堆上,对方倒在地上,由于急于送孩子上学。我方看孩子什么事,就送孩子去上学去了。随着我方儿子儿媳从家出来看到在地上坐着的对方。我方儿子儿媳看到,就跟对方说带对方去医院看看。对方一直说不去,但坐在地上不动。我方儿子叫了朋友的车,架着对方上车准备带对方去医院看看,我方当事人回来了,由于本来就不合矛盾已久。俩人办了几句嘴,对方也不上车,也不去看了。事后对方有到我方家中闹事,有派出所来过几次劝不动。躺在我方家不走不说话。最后经派出所抬着带走。事情最后不了了之,事隔快一年。对方应该是事隔没多久去法院起诉的。但是事隔快一年了,法院下来通知。请问我们改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