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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撞死人了,我应付什么责任,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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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青海湟中县]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3-10-6 14:34:02

我在今年10月2日凌晨3点左右在青新高速快车道正常行驶猛然发现一个人站在我车前,当时来不及刹车,行人当场死亡,及时报警,听警察说好像是疯子或精神病人,像这种情况我应付什么责任,怎样赔偿。如果找不到死者家属,此案应怎样了结。我被扣的车什么时候才能领回,驾照、行驶证?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交警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法律规定高速上不准行人行使,所以你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即使承担也会很少,并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受害者是故意为之你则不需要承担责任。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书会在勘察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做出,届时如果你无责,就可以领会被扣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如对事故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复核。根据你陈述的情况,你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规定:“行人应该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街道,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63条规定 “行人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第67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规范了行人的通行,确立了行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时也明确作出了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禁止性的规定,明确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已是故意违法之举,不认真履行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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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执业机构: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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