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前段时间出了一件交通事故,事情进过和我与警方提供的口供是这样的:
当时我开车行驶在319国道上经过一个村庄的时候与一横穿马路的行人相撞,出事经过是这样的:晚上8.30分左右我开车行驶在319国道上由于是10月间道路已近完全黑了,由于我前方50米左右有一与我同向行驶的汽车,故我当时开的是近光灯,当我看见那个横穿马路的行人的时候它已经距离我的车正前方只有3米左右的距离了,当时我就向左打方向(行人是重我车的左到右行驶)但是我的车右灯位置还是撞到了行人,当时我车前挡风玻璃一下就碎了,我同时在采刹车(也不知道是怎么的第一脚采下去没有反应也不知道是不是采到了油门),肇成行人当场死亡。
我报警后,警方把我带去录口供的时候我也是这么说的,不清楚第一脚到底是采到的油门还是刹车(可能是油门可能是刹车),但是录口供的民警说不能用可能,我就说了是油门。还有就是问我当时汽车的行驶速度,我说由于我们这个是商品车行驶的里程不能反映在仪表盘上,所以也不知道具体是跑的多少速度,我说可能是50到60公里/小时,录口供的民警又说不能用可能,我就说可能是60.
等过几天责任认定书下来了以后说我,当时由于误将油门当成刹车和超速,判定我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
我想问的是我当时是先打的方向与行人向撞了以后才不知道是采的油门或刹车,还有就是我说了公里表上看不见时速,可能是50到60为什么就不能用可能呢,交警这样的判决有没有什么问题。还有就是如果有问题的话现在距离出事有1年多了有没有撒办法认定过?谢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