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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的情况来看,该男的并不构成刑事犯罪,除非在发生关系的时候,你同学并非系自愿或者年龄尚不满14周岁。对方系副科级公务员的,这种行为有损公务员与党员形象,可以向其单位领导反映,有其领导或者监督部门给予处罚。建议提醒你同学切勿轻信他人,洁身自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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