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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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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木子青见
[广东广州市]
[交通保险]
发表时间:2017-5-3 12:01:30

去年5.1发生一次人伤车祸,住院垫付1w作用,对方采用了司法程序,法院判决赔付11w多,当时开庭我(肇事人)因有事没法到庭出席,现在理赔,平安说那1w医药费用只能按商业险赔付,也就是按同等责任赔付,请问这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表述我们没有完全理解,建议你可以来电具体咨询。但法院开庭时你没有出庭为自己的权益合法维护,是你自己的失误,如现在你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上诉处理。

  交强险理赔额度是这样规定的: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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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5-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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