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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能得到保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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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qaz123
[山西太原市]
[交通诉讼]
发表时间:2013-5-17 9:42:16

我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我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7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20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46吨。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我厂依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我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能不能得到支持呀?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厂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厂可以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工厂花钱购买保险,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即成立。根据《保险法》规定,因为保险公司只对自己应负责的领域承担责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关于车辆装载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三)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20吨,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46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被保险人严重超载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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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道路交通安全法》
执业机构: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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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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