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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先天性心脏病到省级医院做手术被糊弄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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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贵州贵阳市]
[医疗事故]
发表时间:2013-11-28 8:59:22

我是贵州贵阳的, 患者是我女儿3岁,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和动脉管未闭。今年3月8日在贵阳省医做的手术,手术后小便失禁等症状,至今靠药物来维持生命。到现在都出不得院,不知道医生给患者做手术还是试验,他们的技术也不知道怎样。事后我多次去找医院领导协商,他们强词语夺理,高傲无理,心内科主任说我们一年收入几个亿怕你投诉吗?法规科主任说再来医院就狠狠处理你。这样没办法和他们协商了。我告医院但又没钱,该怎么办呢?我现在有两个问题:1、医院要不要对不合理治疗负责?2、重病治疗到一半没钱了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第一个问题,看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如果经鉴定系医疗事故,你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如果是由于你女儿病情特殊,医院并无诊疗过错的,你无权要求索赔。对于第二个问题,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国家大病医保范围,可以最高报销百分之九十,如果你家庭困难还可以向民政部门寻求帮助,详细报销政策请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咨询。不管病情如何,医院都该好好与患者家属沟通,高傲不耐烦不应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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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
执业机构: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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