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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致我母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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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西景德镇市]
[医疗事故]
发表时间:2015-12-3 16:26:44

患方对医疗事故的陈述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其表现 1、医疗事故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称:“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表现有两点,即: ①《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及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者发病及救治经过 患者汪雪平,女,54岁。2015年9月27日白天在娘家作客,身体正常,吃过晚饭后从娘家回家坐在沙发上休息10分钟左右,就发生呕吐和腹泻现象。打“120”后,救护车于2015年9月27日下午九点半左右入院在急诊室急诊。十点钟左右,做完脑CT检查后由急诊室转住院部五楼肠胃科住院。肠胃科主治医生按急诊科的诊断结论,以“急性肠胃炎”开药打针,共开六瓶点滴,在打点滴过程中,患者的病情不仅没有缓解,反而病情加重,患者觉得很难受,实在支持不住,几次欲想自拔针头。家属将此情况两次告诉医生,要求医生采取措施或会诊。可医生很不负责任地说:“不要紧,这是小毛病,正常钓现象,打完针就会好的”。医生的态度很不好,得过且过很不认真。 28号1点左右患者更难受,更烦躁,更支持不住了,神志恍惚,嘴唇发黑。家属四 处找医生,但找不到了医生,不知医生是离开了医院还是躲在哪里睡觉去了。直到28号两点过五分左右,家属找来护士看了一下,这时护士也着慌了,再赶快将医生找来,待医生于28号两点过13分左右来到时,患者已不行了。这时医生赶紧打“肾上腺素”针,连打三针还是无效。这时,才将心脑血管医生叫来会诊,已晚了,人已基本无气了。 三、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乐平人民医院的医生未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其表现有: 1、急诊科医生未尽诊疗责任 患者是一个危重病人,上吐下泻,神情恍惚,嘴唇发黑,痛苦万分,用救护车送进医院抢救。对此病人,急诊科应该进行观察、监护、检验、诊断,然后作出结论,待患者病情稳定后再转普通病房住院治疗。可急诊科只对患者做了一个脑CT就武断地结论患者是“急性肠胃炎”,送五楼内三科住院治疗。 2、内三科主治医生严重渎职违法 当患者在打点滴抢救过程中,病情不仅未得缓解和减轻,反而病情加重,患者难受到了无法形容的地步,多次欲想自己拔针头,可想而知,患者的病情到了何等危急程觚。这时,守护在患者身边的家属多次要求医生采取紧急措施,要求医生请上级医生会诊。可主治医生对危急病人无动于衷,毫不在乎,对家属的诚恳请求不予理睬,只是不负责任地回答说:“不要紧,这是小毛病,是正常现象,打完针就会好的,等等”。未采取任何其他抢救措施。 更为恶劣的是:主治医生不仅不采取急救措施,而且擅离岗位,置患者危急生命而不顾,他在当晚12点左右至下半夜两点13分左右,离开了工作岗位,患者家属几次四处寻找医生,但就是找不到。这有两种可能,即:①离开医院干私事去了;②或者躲在医院那间房睡觉去了。直到下半夜2点13分左右,由护士找来医生,但这时,患者已基本不行了,再抢救也无效了,已经失去了抢救患者生命的最佳时机。患者一条生命,仅在医院四个多钟头就白白地被不负责任、不尽抢救义务的医生剥夺了,真是万分痛心。 四、伪造病历,蒙混过关 “乐平市人民医院病程记录”严重失实,有的内容完全是虚假的、伪造的,其表现: 1、“水样大便8次”,患者根本没有“水样大便8次”,从发病开始至死亡也未有“水样大便8次”的记载,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根本没有大便。 2、神志清楚,口唇无发绀:这也是医生捏造的,患者是用救护车送到医院的,一入院,患者就神志恍惚,嘴唇发黑,病情十分严重。 3、“入院来进行相关检查(自常规大便、常规血生化等)”,“血常规示血象升高”,“血生化示心肌酶偏高”,“心电监测示窦性血运过速”等等都是伪造的,患者入院后根本没有做这些检查和化验。 综上所述,患者的生命完全是因为乐平人民医院医生未尽到诊疗义务而剥夺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这属于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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