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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病故。按浙人发(2008)1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抚恤金是26103元。因当时适用文件有误(所指(2012年)有新的文件)。所以多发49857元病故抚恤金。现要求退回。 我感到迷茫。第一,政策是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第二,政策的执行也是政府职能部门。第三,时隔两年,政府职能部门说:因当时适用文件有误。要求全额退还。 有律师认为:财产所得应该合法。这个我也赞同。 但我想知道:两年前我所得母亲的抚恤金是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发放的,应该算合法所得吧?!但两年后,说:因当时适用文件有误,要求全额退还,这又成了不合法所得了。 我感到这种政策的转变或执行有点儿戏。父母说可以把吃的东西分给朋友吃,孩子分了,事后父母发现分多了,要求拿回一些来。身为父母会这样教育孩子吗?我认为:一般的父母都会教育自己的孩子,这次就算了,以后要控制好哦。这是合情合理的。 即使要改变政策或执行中出错,也是政府部门或相关责任人的问题。政府不是也有“既往不咎”的政策吗?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行政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因政府文书错误,获得了相应的抚恤金,超过两年的,一般政府不得再次要求你退回。建议你聘请专业律师维护你自身的合法权益。你因错误而获得的抚恤金,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中表述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是该请求权时效为两年,况且我国《行政法》明确规定,因政府行为导致公民获利的,由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承担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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