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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在看守所病发而亡,能否追责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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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西太原市]
[行政诉讼]
发表时间:2014-3-19 15:07:01

我们村有一个20岁的青年在看守所突发病死,从零点30分发病,2:20分送到医院已无生命迹象,医院死马当活马医,经抢救到3:40无效宣布死亡,到4:17看守所才告知家属,要天变来看守所,整个过程,从发病到死亡4个多钟头里没告知家属来参与抢救,是看守所失责,问看守该负什么责任,家属得到什么赔偿?

律师解答
[贵州遵义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看守所如果在病人发病时没有及时送医,导致病人死亡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死者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如果看守所尽到了相关的法律义务,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一般会有一定补助发放。《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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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看守所条例》
执业机构:贵州牧心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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