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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请问律师一般保证人的担保期期限何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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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武汉市]
[抵押担保]
发表时间:2014-2-19 13:20:41

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担保人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从借款之日还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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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担保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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