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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公司已经经营不下去了,想把公司注销了,请问程序是怎样的,要申请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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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市辖区]
[公司运作]
发表时间:2013-10-2 13:26:58

我跟我姐开的一家模具加工公司因为这些年生意不怎么好做,今年出口减少,亏了不少,现在在外边欠了几百万的债务,公司已经经营不下去了,想把公司注销了,请问程序是怎样的,要申请破产吗?剩下的债务还要不要我们个人偿还?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企业法务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程序结束户注销公司;如果你和你姐姐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没有侵占公司资产等行为的,破产程序结束后,公司的债务自动消除,你和你姐姐不需要偿还。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的流程为:一、破产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人民法院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破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破产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四、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五、破产复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六、破产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七、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八、破产终结。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九、派生程序。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对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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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企业破产法》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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