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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小股东享有一、股东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关联交易审查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决议撤销权、退出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等。但是低于34%的小股东的权益在实践中很难维护,可以通过以下制度维护公司小股东的权益: 1、累积投票权。累积投票权有其特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和监事时,股东的投票权按所持股份数乘以拟选举董事和监事人数的积计算,这样小股东可以把自己的选票累积起来,集中到一个候选人身上,那么小股东的代表也可能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权利。累积投票制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也在章程中规定了小股东的该项权利,从人事制度上,设计表决权的控制机制,从董事会内部对董事直接进行监督,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2、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权。小股东不满意上市公司的分配预案,委托专业公司代行股东权利。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但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用作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3、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4、设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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