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您已经与劳动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那么多年却一直把您当做临时工,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根据这一情况,您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满一年后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至于用人单位将您辞退,你还可以要求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建议您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若是协商不成,建议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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