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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公司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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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igcity
[江苏南京市]
[纠纷处理]
发表时间:2013-8-16 14:12:36

我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于2012年4月15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向对方公司提供货物,总价值为100万,对方公司货到付款。2012年5月20日,我公司了解到对方公司于2012年5月初开始筹备破产清算事宜,故我公司担心向其供货后,其无法支付货款,且届时其已破产,欲不再履行合同,但又不知道该做法有没有法律依据。想问一下付款一方正在筹备破产清算的,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你公司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公司正在筹备破产清算,也就是说,对方公司则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即支付货款的能力,那么你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向对方公司履行供货义务,但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本法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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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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