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没有太大风险,不过最好以协议方式写明实情,即你虽然是该民办学校的校长,但是不参与学校的管理经营,这样即使以后学校与他人产生纠纷需要承担责任的,也与你无关。可能的风险在于,如果学校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影响学校声誉的,你的名誉会受影响。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一般由学校的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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