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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医院不尽责导致孕妇流产构成医疗事故吗?要不要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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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10-2 13:23:44

我39岁,一直不孕,做了7次试管婴儿,好不容易怀上了一对双胞胎,可是怀孕4个半月的时候,因意外见红,去医院急诊就诊。当时医生给进行检查,诊断为先兆流产,开了保胎无忧片,并让我回家口服。回家后,发现依然流血,便于三天后再次到A医院急诊就诊。结果诊断为双胎难免流产,需要急诊入院。第一次急诊时,已诊断出先兆流产,且明知患者是39岁高龄产妇,又属于多次试管婴儿才怀孕者,却疏忽大意,违反诊疗常规,不顾患者的多次要求,拒绝让其住院观察治疗。是不是有明显过错,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经过鉴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这种过错与你流产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律师认为,该医院未将保胎的相关注意事项,全面准确地告知你,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到底要承担何种责任需要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医方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包括:1、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2、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3、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4、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5、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6、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7、未尽合理检查义务;8、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医方因上述过错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有:1、死亡。2、身体损害。身体损害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组成人的身体的躯干、肢、组织及器官受到损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发挥的。二是虽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体、器官受到损坏,但却致其功能出现障碍。如大脑受药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碍。3、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医疗损害所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创伤和痛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对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最后,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层面进行。首先应由赔偿权利人证明事实上因果关系存在,如果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案件以赔偿权利人的败诉结束。如果已经证明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由法官判断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医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应当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认定。因为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判断因果关系的客观标准是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取决于社会的一般见解,它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判断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观依据在于事实上这种原因事实已经发生了这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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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医疗机构》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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