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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包括违反诉讼程序或者法律规定),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裁定方式,要求重新审理,审理无论原来是如何审理的,都应当另行组织合议庭,按照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适用程序:1、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再审的:原来一审按一审,二审按二审;按二审的不准上诉,直接生效。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统一按二审程序)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4、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可能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再审既可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也可能适用“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只能适用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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